近日,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宣判,国内一家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因侵犯国外某健身器材公司商标权,判赔对方300万元。
1、原告诉称
这家国外健身器材公司称自己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涉案商标。该公司发现国内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将其告上法庭。
2、被告辩称
被起诉的这家国内健身器材公司称原告在注册涉案商标后并未在中国开设专卖店,也未授权代理商销售产品,所以原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涉案商标,也就无法与该商标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且通过原告持续的宣传已经与其产品和服务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故判决被告商标侵权罪名成立。法院经认定确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获利百万元,按照“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其赔偿原告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