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爱民”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黄爱民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一纸结案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显示,黄爱民申请执行的43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被执行人何某统一代为履行,共计96万余元的执行款已向黄爱民支付完毕。
78家螺蛳粉店成被告
黄爱民长期经营螺蛳粉店,2011年1月,她通过商标受让获得了第4131529号“爱民”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8月,黄爱民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柳州市鱼峰区黄爱民螺蛳粉店,并在该店的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图为中国商标网上关于“爱民”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
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爱民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爱民公司”)分别成立于2013年9月和2017年10月,何某和梁某是两家公司的的股东,其中何某还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1月,黄爱民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及78家螺蛳粉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众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0万元。
2018年8月,柳州市荣军路上一家螺蛳粉店在餐盘上使用了侵权标识“爱民及图”。
成为被告的78家螺蛳粉店,只有几家位于柳州市,其余分布在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区内多个城市。2019年3月20日,柳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
2019年3月20日,案件在柳州中院一审开庭。(资料图片)
使用近似标识构成侵权
柳州中院经过审理,2019年末先后对这一系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78家被告螺蛳粉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即“爱民”虽然在读音上相同,但两者的字体不同,且“爱民”二字为非臆造词,识别度不高,黄爱民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与涉案注册商标并不相似,故78家螺蛳粉店在门头招牌、室内装潢、室内海报、悬挂的《荣誉证书》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黄爱民经营的螺蛳粉店。
此外,78家螺蛳粉店中有45家在门头招牌、店内装潢、餐盘餐具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爱民及图”,一审法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整体与主要部分的对比,认定被控侵权标识“爱民及图”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近似。45家螺蛳粉店未经黄爱民许可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爱民及图”的行为,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柳州中院一审判决,仍在使用侵权标识“爱民及图”的被告螺蛳粉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45家侵权螺蛳粉店分别向黄爱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至5万元不等。
一审法院还认为,黄爱民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广西爱民公司或柳州爱民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爱民及图”授权给上述螺蛳粉店使用并获取利益,故对黄爱民要求两公司及何某、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近百万元赔偿已支付
这一系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审宣判后,黄爱民对所有案件均提出了上诉,绝大多数被判赔偿的螺蛳粉店也提出上诉。
黄爱民的诉讼代理人、广西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新福介绍,目前,这一系列案件大部分已二审宣判,仅有涉及贵港市两家螺蛳粉店的两件仍在审理中。在已宣判的所有终审判决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月,黄爱民就索赔诉请获得部分支持的43件案件向柳州中院申请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何某对43件案件统一代为履行,于7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执行款共计960746.11转给了黄爱民。
何新福表示,虽然获得了近百万元赔偿,但黄爱民的维权诉请没有完全得到支持,她还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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