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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商标纠纷案,法院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 2021-08-02 10:10 | 文章发布: 大通天成小编 | 文章来源: 商标侵权网

茶颜悦色商标纠纷案,法院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未损害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近日,花600元跨城代购一杯“茶颜悦色”奶茶的新闻让不少网友直呼“太疯狂”,这也反映出“茶颜悦色”品牌的影响力之大。这家创办于2013年的新式茶饮品牌凭借中国风特色和丰富的口感而受到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但在商标领域,“茶颜悦色”遭遇了烦心事。

  前不久,围绕第32204895号“茶颜”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未损害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

  是否近似起纷争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洛旗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2019年3月28日被核定使用在茶馆、咖啡馆、餐厅等第43类服务上。

  2019年7月18日,茶悦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87625号“茶颜”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茶颜悦色”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洛旗公司恶意抢注众多知名餐饮品牌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损害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亦未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茶悦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茶颜”构成,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由汉字“茶颜悦色”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茶悦公司主张在先著作权的“茶颜悦色”标志仅字体经过简单设计,整体未能体现其独特的表达及一定的审美效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茶悦公司的在先著作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茶悦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洛旗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的关键点在于认定了核定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的诉争商标‘茶颜’与核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茶颜悦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越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品和服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关联,各引证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以及商标近似程度等,综合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符合避免混淆的立法宗旨,对规范商标申请行为、遏制恶意抢注也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商标困扰如何避

  记者梳理发现,茶悦公司和洛旗公司的纠纷由来已久。2020年4月,洛旗公司就曾起诉茶悦公司“茶颜悦色”商标侵权,后被法院驳回。

  2020年8月,茶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下称刘琼饮品店)。今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三被告停止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赔偿茶悦公司170万元。这一结果当时在业界引发广泛关注。

  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表示,洛旗公司的涉案宣传照片无论是从构图、场景、环境等各方面均与“茶颜悦色”一致,仅仅在店招上对仕女图进行了改变,并将“茶颜悦色”变更为“茶颜观色”,属于通过照片修改技术进行为己所用的虚假宣传。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门店招牌、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茶悦公司装潢相同或近似,而刘琼饮品店地处长沙,不可能不知晓茶悦公司“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故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式茶饮竞争激烈,商标工作不容小觑。前有“皇茶”被迫更名“喜茶”,后有“茶颜悦色”努力维权。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肖越心建议,茶饮企业从品牌设计阶段就应对品牌标识的可注册性及法律风险方面作出把控,对于他人已在先注册近似商标的方案,在早期就应制定障碍清除策略,对于无法清除障碍或风险较大的方案应当及早作出调整或者预案。同时,商标纠纷通常伴随行政及司法程序,流程复杂,耗时较长,权利人在面临纠纷时应当一并考量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的撤销、异议、无效程序,商标行政诉讼,以及可能的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进而作出一套组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