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剧本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条件及材料介绍。从电视的出现发展至今,我们通过电视观看节目,随着互联时代的出现,诞生了网络平台观看在线视频,成为我们日常消遣娱乐的方式。科技的进步全民参与网络电影拍摄,只有具备相应的拍摄工具和资质就可以拍摄电视剧,所需资质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接下来小编就针对电视剧剧本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条件及材料给大家进行介绍。
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在指定系统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并在节目片头标注备案号。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
电视剧剧本审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六)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光盘一套;
(七)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持有许可证但已超过有效期,或许可证业绩审核界定为“不合格”的;
(2)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题材立项备案批准公示的;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但已无效的;
(4)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时开机拍摄或其他原因未完成拍摄制作,为同一电视剧再次申请许可的。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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