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拍摄所需资质许可。我国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管控一直都较为严格,作为意识形态重要表现形式的电视剧领域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对于影视领域一直施行前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摄制、发行、放映电影、电视剧。那么,各类影视企业拍摄电视剧都需要哪些资质呢?
一、电视剧制作业务许可
《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二、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审查工作;省级广电局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的审查工作。
三、电视剧播出审查许可
电视剧摄制完毕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播放阶段。电视剧制作公司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国产电视剧应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