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发布,第32号令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等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证工作。
一、换证单位范围
2005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05年6月30日以后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换证工作,文化部另行安排。
二、审核换证报送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和申请表(见附件二,可在文化部网站下载,请用计算机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2005、2006、2007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申请换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所报送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
三、报送程序
(一)换证单位将申报材料邮政挂号寄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信封上请注明“审核换证”),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二)报送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或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四、审核结果公告
文化部将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规定,守法经营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互联网文化经营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并向社会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审核中发现被许可单位已经依法终止的,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审核换证中发现有依法应当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的,暂缓换证,另行处理。换证不收取费用。换证期间申请单位可以继续从事经过许可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