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⑧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发行虚拟货币的需要1000W注册资本)
4、法人代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简历
5、8名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7、业务发展报告
8、非法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