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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关显失公平的两个方面

发布时间: 2019-12-31 18:16 | 文章来源: 股权转让有关显失公平的两个方面

股权转让有关显失公平的两个方面,股权转让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在于:一方是否利用了自身优势,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1986年的《民法通则》虽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概念,但究竟何为显失公平,法律并未具体详细解释。直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期《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所登载的案例,对合同的显失公平进行了解释,显失公平概念遂即有了发展。

  一、“显失公平”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发展

  公报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同时又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由此笔者以为,当时评价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在于:一方是否利用了自身优势,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于是,立法将评价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转变成:一方是否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笔者以为,这一转变具有进步性、合理性。因为公报中的“利用自身优势”和“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作为显失公平的主观方面尤为不妥,理由是: 

  首先,“利用自身优势”在实操中很难进行把握。比如,我们常说两位股东“强强联手”,很有可能此二股东于不同领域具备相当影响力的各自自身优势,而联手的原因就是要借助对方的自身优势,那么如果将来合作产生嫌隙的,到底是谁利用了自身优势,实难辨析。

   其次,“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背常理。从常理上说,任何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始初,或者,从某熟悉领域转向某新新领域的开端,都是零经验,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会变成对新入行者的特殊保护,于立法宗旨背向而驰,殊为不妥;再譬如,此民商事主体从事某一行业领域时长较短,却大获成功,彼民商事主体久耕于该行业领域,却始终不温不火,究竟孰有经验孰无经验,亦难道明。

   那么,我们再看看《民法总则》中的“危困状态”和“缺乏判断能力”,应该说:这对概念较之前有着显著的进步。“危困状态”,是指由于一时的紧迫,大多数为经济上的窘境而需要他人提供实物或者金钱。“缺乏判断能力”,是指未能按照理性的动机行事或正确评价双方的给付以及交易在经济上的结果。

  二、“显失公平”构成的主、客观方面必须结合

  可能有人会问:“危困状态”是显失公平的主观方面,那么很多情况下的民商事行为都会掺杂着出于经济上一时紧迫而陷入窘境而所作出的权宜之计,难道这些都是显失公平的?答案必定是否定的。于是,我们认为还要有“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牟取不当利益”的客观方面,主、客观方面必须相互结合。

   比如,某民商事主体无力清偿高额债务,拖欠外债甚巨,此时另一民商事主体予以收购。如果单凭其当时存在“资金链断裂”、“危及债权人”等情形,不能成为收购行为符合显失公平的依据。因为,我们还需要看收购方是否存在利用对方的危困牟取不当利益,假如收购方规定其收购价格不允许商谈,又或是假如收购方收缴被收购方的公章且完全由收购方工作人员掌握被收购方权力机关的决议,可以被认定为成立显失公平。反之则不然。 另外还会有个疑问,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与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又该如何区分呢? 相较于“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我们认为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应该是指在交易前是否进行了一定事先调查、了解,以及根据所进行调查、了解后掌握的信息,再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比如,某公司在受让股权时,未就目标公司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而该部分属于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就此而言不存在无法获知的情形。作为受让方对合同重大事项不履行其本应具有的审慎审查义务,事后如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明显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纳。  

  于是我们可以看出,“缺乏判断能力”是指在尽到审慎义务后,仍无法洞悉有关详情让相关民商事主体作出真实判断,且再加上相对方存在以此为其自身牟取不当利益的客观表现时,方才构成显失公平。

   所以,显失公平同时满足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客观上,合同方在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不能仅仅因为具有简单的不平衡,而是要求达到存在严重失衡的状态,从而体现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观上,一方当事人需要存有过错乃至恶意,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故意不向相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致于对方在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后,仍然不能就所掌握的情况缺乏真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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