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近年来,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并进一步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金额不断增加,同时,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这使得传统的行政、司法解决路径面临巨大压力。虽然我国各地不断成立知识产权仲裁院和调解中心,其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新兴力量,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问题依然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可知,近五年内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增幅呈现出逐年扩大趋势(如表)。其中,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技术合同类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专门法院受案数量远远超过预期,审判压力巨大。同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案件大量涌现,涉及尖端、战略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专利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在智能终端、信息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跨国专利纠纷案件较多。例如,2016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西电捷通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赔共计910余万元。此外,近年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方便了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传播,创新了商业经营模式,同时也影响了相关行业原有利益的分配格局,从而引发了许多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例如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百度文库”“谷歌与微软商业秘密案”“华为与UT斯达康商业秘密案”“腾讯与51JOB商业秘密案”等等,以上情况均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增加了案件的审判周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挑战。
笔者通过调查还发现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相比费用过高。以近期发生的影响力较大的“米家”商标纠纷为例,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技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技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请求中,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赔偿7800万元。如果按照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缴纳诉讼受理费用为43.18万元。如果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机构费用为23.6万元,仲裁员报酬为30.78万元,共计54.38万元。显然,以此案为例,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相比,仲裁费用更高,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从成本的角度考虑仲裁未必是最好的选择。
现有仲裁方式主要包括传统仲裁庭与网络仲裁,而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由于网络仲裁空间虚拟且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具备开放与便捷性,相信网络仲裁将会成为今后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然而,这种方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还存在“书面”确定性、执行困难、公正性以及费用等很多问题。同时根据现行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且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这导致很多市在组建仲裁机构时考虑的往往不是根据需要,而是希望通过仲裁机构的设立来提升本地的形象,更多的是出于城市竞争的目的。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了我国虽然仲裁机构数量庞大,但是对促进各类纠纷解决的作用相对有限。这些仲裁机构很大程度上自身不具备发展提高的潜在因素,在没有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仲裁业的自然竞争淘汰出局。而行政机关如果想维系这些仲裁机构的存在,最有效的莫过于通过行政拨款直接支持或在本地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仲裁机制。而从过去仲裁业发展的经验看,上述两种方法中无论采取哪一种都很可能导致仲裁机构过多受制于行政机关且效率不高。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具有许多特殊性要求,例如,知识产权由于权利本身存续有期限,而且权利价值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渐降低,因此当事人对这类纠纷快速、高效解决的需求比其他类型案件更为迫切,同时知识产权仲裁还包括了对仲裁员专业性的要求、对于技术内容较高的保密性要求等,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仲裁规则,也没有仲裁机构针对知识产权仲裁的需求修改或者完善相关的仲裁规则。
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仲裁员资格的规定,导致仲裁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传统的商事仲裁,其对仲裁员的专业技术与法律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也是知识产权仲裁的魅力所在。我国当前对于仲裁员的资质要求主要是还是根据现行的仲裁法第十三条中的一般规定。纵观美国、日本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知识产权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均没有我国仲裁法“三八两高”的规定,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首先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由仲裁机构指定。
海外知识产权仲裁较为成熟,已经成为除诉讼外知识产权纠纷跨境解决的重要途径,极大缓解了审判压力,这与我国多采用司法途径解决的方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以发达国家为例,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于1983年颁布,日本于2001年正式确定了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德国 1998年新仲裁法规定了任何涉及经济利益的争议均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4年成立了仲裁和调解中心,负责知识产权仲裁事宜。这些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知识产权仲裁的规定均早于我国,已经进入了知识产权仲裁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这种方式既极大地缓解了审判压力,又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效率。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其一,对于全国科技创新核心区,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高精尖案件数量大、案情复杂、国际争端多的特点,结合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应当加强辖区内在线知识产权仲裁平台的培育和管理,树立知识产权仲裁平台标杆。同时,由于仲裁与诉讼不同,在纠纷解决的服务市场中需要靠竞争力和公信力来吸引当事人选择,而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载体,因此应当进一步隔断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的影响,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强化和保障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发展,鼓励和发展第三方仲裁机构和平台,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
其二,知识产权仲裁应当考虑企业的成本压力,在国际性知识产权纠纷频繁的区域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仲裁资助,适当降低仲裁费用,帮助企业在减轻成本压力的同时解决纠纷,推动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
其三,进一步完善与在线知识产权仲裁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仲裁平台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强化和建立知识产权仲裁解决的快速机制。知识产权由于权利本身存续有期限,而且权利价值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渐降低,因此当事人对这类纠纷快速、高效解决的需求比其他类型案件更为迫切。当然,大部分仲裁机构会在提升仲裁审理效率方面做出一些制度性规定,比如规定相关程序的期限限制等。
其四,充分借鉴海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仲裁员资格办法,推动和宣传专利侵权纠纷的仲裁处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多为知识产权合同方面的纠纷,涉及实质技术的专利侵权仲裁案件很少,随着侵权诉讼案例的增加,建议推动和宣传专利侵权纠纷的仲裁处理;参照德国做法,对较为简单的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属案件进行仲裁;对商标、版权的侵权案件进行仲裁,根据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现状,对专利有效性相关案件暂时不可仲裁。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原文标题: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仲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