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联安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标识为“MIKA 米家”,其中中文字为“米家”,“MIKA”是其英文谐音。对于国内相关公众而言,“米家”是主要呼叫部分,是该商标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主要依据所在。被诉侵权标识为“米家”,与涉案商标主要呼叫部分完全一致,应认定二者为近似商标。
一审裁判结果
一、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联安公司所享有第10054096号“MIKA 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商品及其包装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停止销售带涉案侵权标识的上述商品;
二、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联安公司所享有第10054096号“MIKA 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涉案侵权标识的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商品;
三、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米商城(mi.com)首页显著位置和“小米公司”新浪微博账户中刊登声明,为联安公司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声明内容需经该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七日,逾期未履行的,该院将选择媒体刊登本案判决摘要,费用由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负担);
四、小米通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3767元,共计12103767元;
五、二审裁判结果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3767元,共计3103767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全部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