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事件公司)诉上海迪加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迪加伦公司)侵犯“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迪加伦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大事件公司经济损失等4万元。
涉案专利技术是使用在车辆临时停车时,为方便他人能够快速找到车主挪车而放置于车辆上的手机号码牌。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动连接的底座和翘板,底座上设置有凹槽,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转动,翘板的一侧设置有号码板,号码板的外表面上设置有手机号码信息,驱动翘板相对于凹槽转动以将号码板隐藏在凹槽中或从凹槽中突出,从而显示或隐藏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
2018年,大事件公司发现迪加伦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汽车临时停车专用号码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便将迪加伦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迪加伦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如大事件公司专利技术所采用的类似跷跷板的原理,由活动板的中部通过底座上的旋转轴与底座转动连接,而是通过设置在底座上的弹片及设置在活动板上的弹簧来实现活动板相对于底座的转动。大事件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弹片及弹簧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强翘起的稳定性,即使不使用弹片及弹簧,也可以实现活动板与底座之间的转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在结构、各部件的位置关系以及运动关系上均一致,被诉侵权产品虽配有金属弹片及弹簧轴,但上述两个部件的主要作用仍在于支撑及稳定活动板,同时与外力配合实现活动板的转动,该两个部件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来说属于附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认定迪加伦公司构成侵权。
迪加伦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翘板”应解释为可以围绕某一轴心点转动一定角度的板块,并且该板块一侧有一定的面积可以设置号码板,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可以轴向转动的六面体结构的活动板,该活动板两端卡接于底座两侧壁伸出的短小圆轴,可以围绕该圆轴转动一定角度,其前侧面设置有可以张贴号码的插板,该活动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翘板”为相同的技术特征。其次,被诉侵权产品的活动板无论翘起一定角度或者呈水平状态,其下部均有部分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的技术特征。最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金属弹片及弹簧轴,是在其实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没有减少或实质性改变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