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酒业公司)诉江小白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健康公司)、杨某某、上海寒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寒娇文化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小白酒业公司诉称,其是第10325554号“江小白”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江小白”注册商标经过其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其建立了稳定的唯一对应联系,已在酒商品上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认为,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面膜、修护液等商品上及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了“江小白”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江小白健康公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江小白”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经营面膜等商品,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江小白健康公司和杨某某辩称,杨某某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第32153557号“江小白”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为第10类,包括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奶瓶等。江小白健康公司认为,原告涉案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涉及的商品不构成类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恶意,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将拥有的注册商标“江小白”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不会使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江小白酒业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寒娇文化公司辩称,其仅是协助江小白健康公司做宣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存在攀附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能否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