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告知书在知产人的朋友圈广泛传播。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阳山县一家奶茶饮品店,自今年5月7日开始,在没有经过“益禾堂”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下,擅自使用了“益禾堂”商标,虽然经营额只有390.5元,但由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最终被处罚没收相关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关于处罚金额,我们来看下具体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即使没有违法经营额,也是会被罚款的!
提醒那些“走捷径”经营者,一定要树立商标品牌意识,侵权行为虽然可以短时快速获取利润,但随之而来的也可能是高额的罚款。可以加盟授权、注册自己的商标或购买拥有商标品牌,合法才是健康发展的前提。
同时,这个案例也告诉了所有用心经营品牌的经营者,遇到商标侵权,要及时维权,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