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续办)。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实行许可证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有两种,一种是非经营性的,一种是经营性的。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比如: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硬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就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需要办理ICP证,但必须依法履行备案。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ICP经营许可申请企业的公司概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条件:
1、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权、盗版、涉案或被查处纪录。
2、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名称、域名、IP地址。
2)主办单位有明确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并详细说明是否已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3)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单位有申办报告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办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5)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须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
6)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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