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范围。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我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VSAT卫星通信运营资质指的是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需要办理的从业资质,而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是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的另外一种电信业务,换句话说,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含两个电信业务,一个是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另一个是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两者都是基础电信业务A23类电信业务,其中只有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来管理的。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我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1、 两者都属于基础电信业务A23卫星通信业务。
2、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属于卫星通信业务中的A23-1类
3、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属于卫星通信业务中的A23-2类
4、 只有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是比照增值电信业务来管理的。
5、 两者服务的电信业务用户群体不一样。
6、 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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