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近日,市场管理司从四个方面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对于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形,处罚措施由“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调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