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当分公司不再经营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注销的。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2.委任书(授权书);
3.依照公司法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破产裁定的文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5.取消通知的三个样本(在第一次通知发布90天后,您的取消申请将被接受);
6.税务部门签发的纳税证明;
7.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分公司一般注销流程如下:
1.必须持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才能获得工商部门的注销分公司注册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联合授权代理人的证明。
2.需要准备取消注册的相关材料。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身份,因此注销材料应由总部决定并签署。通常,所需材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的证明。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关闭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此外,还必须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准备好材料后,可以将其提交给工商注册机构。
3.工商登记机关批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后,还必须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批准通知书交给公司登记机关,以注销和备案。如果分支公司有一个银行帐户,则需要取消该银行帐户,否则不需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