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给他人,可以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是股权转让存在很多的误区,就会导致转让失败,那么怎么转让才是正确的呢?
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就首要分清股东转让股权是对内还是对外,即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转让,还是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在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可以自由的转让,股权交易双方只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
股权的对内转让,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要复杂的多了。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转让股权。也应当要注意,这里的过半数不包含本数,假如公司有9个股东,其中有1个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那么就需要经过其他8个股东过半数,也就是5个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股权。
但是如果出现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对此不闻不问,既不同意也不拒绝,采取消极的对待态度时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股东转让股权的,为了保证欲转让全权的股东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推定情形: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就可以认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则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均视为同意转让。
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此时在相同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就有优先购买权。但是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假如协商不成,应该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公司章程都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在转让时应遵循其规定。
一般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受让人之间在转让股权时都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生效要件并不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并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上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工商登记变更是一种公示行为,而非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如果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失效,但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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