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具体相关证明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记的一种。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名称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三)企业的章程;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且企业的名称变更申请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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