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物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一定要办理吗?互联网出版业务,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审批部门。业内人士应该了解到,2018年广电总局基本没有批证,这是为啥呢?
这里有个权利变更的问题,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根据目前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被裁撤为三个独立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
之前批证是广电总局批证,那现在不存在广电总局了,是哪个部门批证呢?中宣部!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归新闻出版署批证的,而新闻出版署是归中宣部统一管理,所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由中宣部批证的。
了解了批证机构咱们来了解一下办理条件:
之前的基本办理条件:
1、自由资金30万以上。
2、至少9名带职称的编辑。
3、丰富产品著作权、版权,有一定的研发能力。
现在的基本条件:在原有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私企)
1、公司人员规模500以上,或企业拥有一定影响力。
2、动漫停批。
所以,在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时,《拟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十分重要,这是决定批证的关键因素。
网络出版物服务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素:
1. 是向公众提供的。也就是说哪怕是通过网络,但是私人范围,不具有公开性传播,也不构成网络出版物的。
2. 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也就是说传播的内容不是作者最初创作的原始状态(不便复制传播),而是进行过再整理、再制作。这样解释有点晦涩,是由于立法者的表达能力确实不佳。
3. 数字化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以游戏、音乐、视频、地图等都是作品,如果数字化,就是网络上可以传播的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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