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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及设立依据

发布时间: 2020-04-20 17:19 | 文章来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及设立依据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及设立依据。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实施。根据《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及设立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审批部门:

  (1)、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主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地方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信息办公室

  (3)、其他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受理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实地核查)通过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实地核查)受理决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1、法人为内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总编辑为中国公民

  2、有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

  4、有健全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7、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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