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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电影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发布时间: 2020-04-09 17:25 | 文章发布: 大通天成小编 | 文章来源: 电影拍摄许可证网

我国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管控一直都较为严格,作为意识形态重要表现形式的电影、电视剧领域自然也不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影的摄制、发行、放映均需要具有相应资质方...

  拍摄电影需要办理哪些资质?我国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管控一直都较为严格,作为意识形态重要表现形式的电影、电视剧领域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对于影视领域一直施行前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摄制、发行、放映电影、电视剧。那么,各类影视企业拍摄电影、电视剧都需要哪些资质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影的摄制、发行、放映均需要具有相应资质方可进行。

拍摄电影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一、关于电影摄制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因此,根据该条例规定,从事电影片摄制业务的公司,须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然而,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因此,《电影产业促进法》放宽了企业进入影视领域的限制,实际上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的门槛,影视企业摄制电影不再需要事先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仅需要将电影剧本梗概或电影剧本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报送审查,并取得相关备案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即可。

  二、关于电影发行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37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另外,《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42条规定: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电影公映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因此,从事电影发行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三、关于电影放映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此,电影放映时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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