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子商务-设立公司进行网上销售。《维基百科》将电子商务描述为“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一、经营性互联网企业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企业的区别: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并非指公司有无经营活动。
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
(1)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等经营活动;
(2)网页制作服务是指以赢利为目的,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 (见信息产业部信部电[2002]413号《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上销售:
如果外国投资方欲通过电子商务途径从事产品代理买卖等活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规定,“网上销售”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然而,目前为止并未发现对外资从事“网上销售”的外资比例限制和投资条件约束的规定。
根据2010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如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还需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VIE结构:
当然,某些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也会涉及到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电信增值服务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对注册资本等根据跨省和不跨省分为100万和1000万的门槛,且对外方主要投资者的要求也有严格规定。
实践中,虽然有审批成立过一些中外合资的外商电信企业,但数量确实很有限,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CP许可证有一定难度的。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外商投资此类公司一般通过VIE协议控制来实现,即通过内资公司申请ICP牌照,通过与WFOE签署一系列协议安排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