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做出了如下描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根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一、筹划方式的选择
在业务开展之前,利用税率差异技术筹划,可起到明显的筹划效果。可通过选择投资地区、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投资规模的不同,来最大限度选择税率最低化。
二、业务拆分模式
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将劳务服务单独建立新主体,成立企业B,通过新主体为建筑公司服务的方式,完成业务布局。
三、通过外地新建建筑劳务服务主体方式筹划的特殊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该凭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180天),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想法,但是一定要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二)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各种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四)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