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其所存在的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
事实上,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有差异很正常,但很多企业强行将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为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便有些矫之过正了。
2、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会计报表收入一致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一致也是正常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两者应该一致,不一致就需要调整,直到两者一致为止。
3、账龄超过2-3年的应付计入了应税收入
依据所得税法,只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该作为应税收入,没有规定按应付款的账龄判断。账龄超过3年,对方一直都有追债,确认债权的有效性,企业一直有支付的义务,该应付款也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
4、混淆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两者视同销售的范围并不相同。
5、视同销售事项填写申报表漏了成本
视同销售需要将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在对应的成本明细表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而在具体操作中,有些会计会存在误会:将视同销售的支出日经作为一次费用扣除了,再填写一次成本就是重复抵减。
6、财政补助想作为不予征税收入
其实,财政补助作为不予征收收入对企业并不一定有利。不予征收收入用于研发支出,对应的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因此,要根据情况去进行具体判断,而不要一味将政府补助都作为不予征收收入。
7、视同销售的价值确定有误
对于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在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时,政策规定按外购的成本作为视同销售的成本,外购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实际上不产生视同销售的利润,但很多人一定要让收入大于成本才安心。
8、扩大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根据所得税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产权发生了对外转移。企业内部使用、消耗,没有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9、将买赠当成了无偿赠送
根据所得税的政策,销售、服务过程中有买有送的业务属于销售折扣,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