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带来一个关于三免三减半项目与小微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的案例分析。希望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有所帮助。
案例:我公司运营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我公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与小微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相关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 月18日在“新闻发布-减税降费在行动专题专栏-总局问题答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中对问 题“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 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 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 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复如下,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综上,你公司运营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同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所得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