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首先,我们要认识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定义是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下面就看下减免税费负担的具体内容。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费负担
《指引》梳理了包括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六税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8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指引》梳理了针对金融机构、金融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等11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账簿印花税减免。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指引》梳理了针对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及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8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小微企业的行业划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