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投资审计发展中暴露的自身能力不足、质量风险扩大、监督缺位与职责越位等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审计中的投资审计行为亟待规范。
一、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现实必要性
各地对投资审计的职能定位、人员配置、方法手段、审计方式、法规制度的运用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审计在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投资审计转型的认识:
一是要把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联系起来。
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求得更好的发展,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审计机关也不能例外。放管服改革已在全国各地不断深化,审计机关应当担负起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推手,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增加市场经济主体的投资活力,从而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投资审计必须摈弃旧的思维模式,加快转型发展的步伐。
二是要把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与全面依法治国联系起来。
近年来,审计制度法规虽然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与新时代经济发展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还不够健全,导致了投资审计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投资审计转型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三是要把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与新时代新常态联系起来。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高速增长,目前已经进入调整期,也就是常说的新常态,政府投资的比重、投资的方式、投资的方向等等都相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作为承担政府投资监管职能的国家投资审计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四是要把投资审计转型与审计自身发展联系起来。部分地方在追求投资项目全监管、全覆盖的同时,投资审计职能单一、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甚至越权越位问题依旧存在,地方投资审计忽视了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职能定位,沦落为一些市场主体的“管账先生”,投资审计自身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执法、质量、法律、廉政等方面的风险,投资审计转型是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
二、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解放不到位,对投资转型发展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由于转型发展涉及到投资审计职能调整变化,单一的工程造价核减触及到投资审计的经费来源、收入分配等利益关系,使得部分投资审计机关在转型发展中存在消极观望、被动应付的观念。就个别地方政府而言,政府领导也认为过去的投资审计模式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真金白银,转型发展后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少了,关注建设管理及程序情况多了,导致投资审计职能削弱,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不支持投资审计转型。
二是制度设计不到位,对转型发展的可操作性缺乏指导。
由于过去各地投资审计没有统一的组织模式,各地开展投资审计的范围、方式、管理办法不尽统一,有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取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能,有的介入工程建设咨询,有的参与项目预算评审等等。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上级审计机关缺乏对下级投资审计机关的集中统一指导,尤其是在制度、方法层面缺乏规范性、约束性的统一管理,导致各地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仍处于自我探索阶段,客观上导致转型发展不规范、不到位。
三是能力素质不到位,与转型发展的要求不适应。
从各地投资审计队伍的素质结构看,能力素质参差不齐。造价审计人员多,懂法规、熟悉大数据分析、综合判断、善于沟通写作的复合型人才缺乏,能够独立承担项目审计的人员不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少,有的县(市)区只有1至2人从事投资审计工作,与该地区投资项目数量规模和资金规模存在较大的比例悬殊。有的地方将审计项目完全外包给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底稿编制、问题定性等方面与国家审计的要求差距大,加上承接项目过多,影响投资审计进度,法纪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增加投资审计廉政风险,违规代价小,导致中介机构审计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难以掌控。
四是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投资审计存在选择性执法,背离投资审计职能本质。
由于各地投资项目普遍较多,投资审计机关疲于应付,导致审计项目缺乏计划性、制度性安排,政府领导往往以批示件、会议纪要的形式临时安排审计机关开展一些超越审计法定职责的工作,加上建设单位资料不全,报送不及时,影响计划正常实施,审计计划的缺失必然导致监督盲区甚至是选择性执法。同时由于审计项目过多,必然是走马观花导致无法审深审透。
三、投资审计如何实现转型发展
一是要坚持解放思想,破除“不想转”的保守思想障碍。
一方面各级投资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抛弃旧的思维模式,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大局和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高度,解放思想,主动转型;另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应当重视支持投资审计转型发展,为地方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轻装上阵创造条件;此外,投资审计机关也要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被审计单位和人民群众了解投资审计的责任边界和职能定位,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
二是要强化顶层设计,提供转型发展的法律制度支撑。
上级审计机关特别是省级审计机关要从制度法规层面给予地方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提供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指导。要让基层审计机关知道投资审计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不能做什么、怎么办。在此基础上做好制度衔接,让转型发展转得到位、转得规范。
三是要抓好队伍建设,夯实转型发展的人力资源基础。
要利用改革、转型的良好机遇加强投资审计人才队伍建设,该充实的要积极争取,该调整的要大胆放弃,切不可盲目铺摊子、占位子,要通过转型发展使投资审计队伍更精干、更高效、更廉洁。
四是要立足职能定位,规范转型发展的行为步伐。
转型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更不是敷衍塞责的应付之举。要将投资规模较大、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到精准扶贫、民生投资项目纳入审计计划并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通过数量控制实现质量控制。抛弃与监督职能不符的事务,保持依法独立性,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保持公平公正性。要着力制定、修改相应的投资审计操作管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质量控制、廉政教育、巡视回访、纪律公示等制度措施,加强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要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一盘棋指导,避免各行其是,推动基层投资审计转型同步进行、整体提升。要着力发现转型发展的新问题新亮点,归纳、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模范典型。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着力发现和揭示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线索,增强投资审计威慑力。同时要注重审慎评判,最大限度维护改革成果,调动改革创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