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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4-14 17:36 | 文章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

  国知办函服字〔2021〕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拟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申请备案的主体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工作制度。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所属的服务机构,向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材料核实和推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材料填报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31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推荐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进行材料填报,审核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自行填报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二)为便于备案工作及后续服务网点管理,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定1名服务网点备案工作联系人,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联系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