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23 11:37 | 文章来源: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近日,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旨在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支持互联...

  近日,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旨在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通知》提出,凡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根据《通知》,线上、线下医疗服务要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药品费,以及“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所发生的药品费,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定点协议机构发生诊察费,以及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定点协议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接下来,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在6月底前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完善经办流程和协议范本。


检索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内容
(客服1分钟内响应)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