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三) 《关于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308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 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 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5. 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 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 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材料要求
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应如实填写,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
1. 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2.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①目录清单,标明页码,并按②综合卷、③人员卷、④业绩卷、⑤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分别装订成册。
(1)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①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④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⑤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⑧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⑨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⑩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①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②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
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
(3)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①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
②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2.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1. 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②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2. 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3. 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 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 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告知方式
发布文件并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