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20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对多份文件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小微金融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将小微金融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的主要文件列表如下:
序号原文件文号主要内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4号)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以上文件原到期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现延长时间到2023年12月31日。序号原文件文号主要内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以上文件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还未到期。
为正确享受22号公告中小微普惠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时请注意:
2019年申报享受过小微普惠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请在所属期2020年1月以后选择新的减免税代码和政策文号进行减免税申报。同时,第22号公告规定,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