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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0-05-26 16:45 | 文章发布: 大通天成小编 | 文章来源: 公司转让网

公司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合资公司,它必须维持公司的资本,股权转让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公司转让(全国中小...

  公司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合资公司,因此它必须维持公司的资本。当股东不愿也无法拥有自己的股权时,他们将无法撤回其出资,而只能将其转让给他人。因此,股权转让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无需解散和分割全部经营活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将其转移到另一家独立会计企业的分支机构,以换取代表人接受商业资本权益(包括股票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及其经营活动或对其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以购买公司股票。公司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网址:https://16364814.11315.com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注册资金:300000.0万元

  主营产品: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政府公示信息

  1-1.资质证照第三方征信认证1-2.工商信息

  基本信息 (查看)股东信息( 7条)变更信息( 2条)主要人员( 15条)分支机构(条)股权出质(条)动产抵押(条)抽查检查(条)清算信息(条)工商处罚(条)违法信息(条)主管部门(条)企业年报( 6条)经营异常记录(条)

  共 条信息1-3.行政许可信息

  共 条信息1-4.行政处罚信息

  共 条信息1-5.行政表彰信息

  共 条信息1-6.行政监管不良

  合格率-%共 条信息(合格 条, 公示 条,不合格 条)1-7.质量检查信息

  共 条信息 (工信部备案 条,公安机关备案 条)1-8.网站备案信息

  2.司法信息

  共 条信息2-1.法院判决信息

  共 条信息2-2.被执行人信息

  共 条信息2-3.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3.行业评价信息

  良好率-%共 条信息(良好 条,风险信息 条)3-1.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评价信息

  共 条信息3-2.招标投标行业信息

  共 条信息中标信息

  共 条信息处罚信息

  共 条信息3-3.体系/产品/行业认证信息

  4.知识产权信息

  共89条信息4-1.商标信息

  共 条信息4-2.专利信息

  共 条信息 (软件著作权 条,作品著作权 条)4-3.著作权信息

  共 条信息4-4.植物新品种信息

  5.媒体评价信息

  良好率100.0%共1条信息(良好1条,风险信息 条)5-1.媒体热评信息

  共 条信息5-2.舆情监测信息

  6.金融信贷信息

  良好率-%共 条信息6-1.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信息(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良好率-%共 条信息(良好 条,逾期信息 条)6-2.民间借贷评价信息

  供金融信贷机构参考,不含偿债能力意愿评价7.企业运营信息(银企通功能)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继续查看>>7-1.企业财务信息

  (共 项, 非公开项)7-2.纳税信息

  (共 项,非公开项)7-3.社保信息

  (共 项,非公开项)7-4.用水信息

  (共 项,非公开项)7-5.用电信息

  (共 项)7-6.欠款信息

  8.市场反馈信息

  好评率-%共 条信息(好评 条,投诉 条)8-1.消费者评价信息[我要评论]

  好评率-%共 条信息(好评 条,投诉 条)8-2.企业之间履约评价[我要评论]

  好评率-%共 条信息(好评 条,投诉 条)8-3.员工评价信息[我要评论]

  好评率-%共 条信息(好评 条,投诉 条)8-4.其他[我要评论]

  公司转让

  一、公司转让所需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

  2.公章;

  3.变更公司申请书和授权书;

  4.股东大会决议;

  6.修改公司章程;

  7.股权转让协议;

  8.新股东身份证;

  9.公司原始文件;

  10.其他法定材料;

  二、公司转让的具体流程:

  1.找到一家可以接管您的公司

  2.协商价格并签署转让合同

  3.找律师事务所做转让公证

  4.向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转让手续

  三、公司转让有关的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印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名);应当说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3、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表(由公司签字盖章);

  4、主管机关(投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的解雇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用证书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职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该职位空缺,而代理人应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在任用证书中应明确规定:“代理人应担任该职位空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的文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批准变更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 转让市场

  第一节 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条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

  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第三章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二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二节 成交

  第五十三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六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七条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八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九条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七条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八条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七十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七十三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 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七十九条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八十条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八十一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二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八十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

  第八十九条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九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一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三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九十四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九十五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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